车辆全损协议中,尽量加上一条约定原创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前天,编者发布了《目前保险公司处理全损车的流程是否合理》的文章,说明了,目前保险公司处理全损车的方式,是不合理的,这种方式,把一些不利因素和可能的风险,都转嫁给了车主,由车主去承担。比如,本文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车主承担了风险和不利结果。但,编者也说了,目前的行情,一般车主根本无法改变现状,所以,车主只能自己去尽量规避。
对于全损车,我们处理过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和我们提出了一些问题,我们都会给予建议和处理方案。比如本文的案例,编者对很多车主都说,发生这样事情的概率很低,我们大约处理300多笔案件,但碰到这种的情况,一共有三例,就是说,发生的概率非常低,不到1%,这点,与我们和大部分车主讲的相吻合。那么,我们该如何规避这样的风险呢?
其实,接受过我们的服务,并且将这个问题咨询过我们的车主,应该了解,我们会建议在协议的最后补充一条约定,或者增加一条约定:车辆需在60日(或者90日)内完成过户,每超一天,赔偿车主违约金100元/天。这个补充约定,是防止本案例中出现问题的方法,而且,一般非常有效,因为,对拍卖商进行了约束。经历过全损车处理的车主,应该知道,无论是保险公司的全损协议,还是拍卖公司的拍卖协议,其内容大部分是对车主的限制性约定,以及对应的惩罚,但对保险公司或拍卖公司基本没有什么限制性约定,即使有,也没有什么违约处罚措施,这,其实是很不合理的。所以,作为车主,也可以在协议中,要求加上惩罚性约定。这样,才能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而规避一些可能的风险。
总结,虽然说,在处理全损车时,发生如案例中的问题的概率很低,如果车主想彻底规避这个风险,建议在全损协议或拍卖协议中加上一条约定:“车辆需在60日(或者90日)内完成过户,每超一天,赔偿车主违约金10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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