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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谣言止于动脑

文/青春好暖和


一、非恶意传播是一种权利


“谣言”(rumor)在社会话语机制研究中,被视为在人和人之间流传的未经核实的消息,简而言之即“传言”,但社会学家和传媒学家对谣言的具体定义并没有统一意见,在多数的观点里,谣言一般指不能尽快得到证实或无法得到证实的消息。

而在社会观察中,我们很容易发现,许多被当成“谣言”的传言都是后来被证实或者部分被证实的,而那些未能证实的传言也不等于就是无中生有地“造谣”,只是因为确信信息被部分人故意封锁才无法证实而已。

我在非常多的社会事件中经常看到来自官方和民间的“不信谣、不传谣”号召,其潜台词为:你说的这个消息是假的,亦或不够权威,这些“负面”消息,很有可能对社会带来危害,请不要再传播了。

在这里,谣言一词被打上了非常明显的污名化标签,但是其实正常的社会传播中,从主观意识上来讲,谣言分为两类,一类是“无心”的不准确或准确的信息,而另一类是故意欺骗的误导信息,但在思想和文化尚在发芽之地,这两类通常被混为一谈,将所有不利的言论都归为“故意欺骗的信息”。

然后,潜意识让公众养成一种被投喂信息的习惯:信赖权威渠道的消息。

基于以上,我必须要做出一些常识性的厘清,一条消息,在未证真或证伪之前,不能被称为特色语义下的“谣言”,即便你觉得它是假的,且它最终确实被证实是假的,非恶意的传播也不应当被追责。

为什么我要这么说?

在信息社会,一个公民有权利和责任传播真理和真相,那么法律也必须允许公民具有非恶意传播谣言的赦免权,这是因为,普通民众和媒体不同的地方在于,法律会苛求媒体必须最大限度保证其发布消息是真实的,因为媒体具备这种能力,也是该职业在社会链条中创造价值的责任所在,而个人并不具备确切、具体考证一条消息是真还是假的能力,如果一国法律要求一国公民在网上冲浪时传播一条消息前必须先确证其非谣言,那么就等于剥夺了公民上网传播资讯的正当权利。

法律是不能把超越公民能力之外的责任强加给公民的。

举个简单例子,如果一个人在网上看到一位逝去或健在名人的某条语录很受启发,他想让大家都体验下这种感受,他是不可能致电该名人“你到底有没有说过这句话”,而媒体虽然也做不到,但是媒体有行业规则,一条消息必须经过两种及以上不相关的渠道传来,才能够发布,如果为孤证,需进行新闻调查确证后才能发布,这是因为媒体的信息渠道和求证渠道比个人多得多。


如果因为一个人说的话是错误的,就要利用神秘莫测的信息技术干预他在社交网络的发言,甚至大动干戈限制他的微信步数,只能让人们觉得他说的话有道理,强力捂他的嘴巴是为了借“辟谣之名”藏住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这只能给传言火上浇油。


任何人或团体都不可能保证自己发布的信息完全准确,所以我们应当少提倡“不信谣不传谣”这样的不成熟想法,应该让这个社会保留一些信息的对比、验证、辨别的的空间,这样才可能减少类似李医生的悲剧。


二、谣言是认知过程中的必然


还有一种说法,说谣言是人心理活动的映射,就像梦一样,表达了一些人的心理诉求和期待,内容常与其喜好有关。谣言≠谎言,亦真亦假,有些是掺杂夸大其词的版本。谣言从功能上来说,有主要三种类型,夸大危害、制造仇恨、提供希望。谣言强度的公式是R≈i ✖️ a(相信度≈事情重要程度x信息含糊性)。

从利弊上来说,谣言又分为不利消息和有利消息,前者是某些人害怕听到的“可怕传言”(dread rumors),比如某某名人死了;后者则是某些人希望是真的的“如意算盘传言”(wish rumors),比如某某名人能活到150岁甚至更久。

这两种传言的内容虽不同,但是社会功能却差不多,都是对不能理解的或者难以理解的事物取得某种理解的社会过程(social sense-making)来降低人们的焦虑和不确定感。

同样都是谣言,但在思想和文化发芽之地,人们倾向于听后者,而极力抗拒听前者,甚至禁止后者传播和发声,这是一种不健康且不合理的社会认知。

因为人们在对不能理解或难以理解的事物取得理解的社会过程当中,取得的信息、理解、知识往往并不完整,可能是残缺不全的,甚至是被误导的,遏制这种信息的办法不是禁止它传播,而是提供可靠、具有说服力的真实信息和知识。

简而言之,既然人们认为失败是成功之母,创新肯定会经历犯错,那么言下之意就是承认法律不能禁止民众在网上非恶意传播谣言,对谣言澄清的效果同样是传播真理和真相不可避免的重要途径,如果法禁止非恶意传播谣言,就等同于禁止在网上传播真理和真相。

谁有责任纠正非恶意谣言?

澄清非恶意谣言并非难事,这种澄清责任就理所当然地落在媒体身上,当然,知道真相的个人也有责任站出来辟谣。

在真相面前,“谣言不攻自破”,如果一个谣言“久攻不破”,那么主要问题和责任不在于传谣者和谣言本身,可能背后有更深层的原因-------负责澄清谣言责任的媒体缺乏应有的公信力。

因此,明智的政府和决策者实际上是会不惧怕谣言的,因为他们建立了一套相对自由、透明的信息流通传播机制,无论一个信息它是无心还是有心的谣言,很快就能不攻自破。



三、法律为保障,谣言自消弭



前面两节我们讲到了,对于公共事件,文明社会会怎样看待和处理谣言,那么对于个人而言,谣言的中伤和伤害该怎么看待?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明星在网上看到了他出轨的消息,如果这件事是真的,那他的辟谣不仅没有意义反而会加重个人名誉的受损,如果是假的,其实也很好办,假如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能很好保护公民言论自由但又处理好这个自由的边界,令其不能随意诽谤、污蔑其他人,即便是真相也不能传播,因为这是个人隐私,受害个人可以很好通过司法程序控告造谣者,让其付出法律代价,谣言自然而然就很容易减少了。

其实我们可以看到,在文明法治社会,对于谣言的理念其实很清晰:用法律来禁止人们发怒、贪婪、轻信是愚蠢的表现,同样,用法律来禁止人们传播自己无法证实的消息也是不明智的,只有当传言造成了实际伤害时,才需要法律的介入。

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和公共事件中的谣言与欺骗、轻信、仇恨、怒火、贪婪、偏执一样,是一种自然而普遍的道德缺失,只能从道德教育层面着手,用行政手段干预很容易起到反作用,这不明智,且法律只能干预一个人的行为,道德缺陷是没法用法律直接干预的,用法律禁止传播谣言等同于立法禁止一个人发癫,岂非贻笑大方。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遏制谣言的手段有一前一后,前在于对于公民而言,进行良好的道德教育,于社会而言,有透明的、具备公信力的信息渠道,而后在于,对于有害谣言,进行事后追究,而非在谣言还没有发生之前,预先规定什么话能说,什么话不能说,或者更荒唐的是,谣言被传播多少次就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谣言可能会是一种祸害,但往往只是可恶,却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借着“禁谣”的名义进行威吓,使得社会中弥漫着虚假的、非理性的猜疑与敌对观念。这才是真正可怕的,因为谣言的祸害危及的只是少数人,而后者则会祸害整个族群。

原文:谣言止于动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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